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因此,貴公司向供應商進貨,若無法取得進項憑證以供入帳,應取得供應商請款時之出貨單及貴公司支付貨款證明(匯款資料或支票簽收,抬頭要給公司,不要付給個人),依法入帳並揭露於申報書。若上述無法完成,有的企業選擇銷售該商品不開發票,或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所稅。若貴公司銷售衣服仍須開立發票,則應開立應稅發票(售與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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