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背景敘述
某營運者簽定一份提供工程服務之合約,成本為NTD100。
提供工程服務之公允價值為NTD110。
營運者於整個合約期間所獲得之所有現金流入係由授予人規定為固定金額NTD200。
在服務特許權協議整個期間內,依據IFRS 9/IAS 39規定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應認列財務收入總額為NTD10。
則餘額NTD80(NTD200-NTD110-NTD10)係與營運階段所提供之服務相關。
建造期間
借:金融資產 110 貸:工程收入 110
借:工程成本 100 貸:現金 100
營運期間
借:金融資產 10 貸:財務收入 10
借:金融資產 80 貸:營運收入 80
借:現金 200 貸:金融資產 200
所以成本帳務處理是按興建總成本一次認列成本
稅務申報時,興建期間的收入及成本須帳外調整減列,工程成本100元於營運期間(合約期間)攤期,金融資產也於營運期間才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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