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舉辦不收費之經銷商訓練,因對象為「特定人」,帳務上不能列「廣告費」,而應視其性質歸屬「交際費」或「其他費用」。如其性質係為推廣業務建立良好之經營關係,與營業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聯者,列為「交際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如其性質係與經銷商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者,則按「其他費用」處理,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其非屬交際應酬之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由於實務上認定易滋爭議,請事先擬妥協議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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