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標準福利金提撥及認列為費用。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五至○‧一五及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限度內,應予認定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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