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支出之必要交際費,雖取得合法憑證,但稅法規定有可准列支限額,如果超限,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依法自行調整後金額填報。因限於篇幅,詳盡內容,請查閱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條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