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檢附下列文件、規費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一) 智慧財產局統一印製之審定變更申請書。
(二) 規費新台幣六○○元。
(三)法人證明文件(如公司執照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 加蓋原申請人及受讓人印章之讓與同意書。如雙方代表人係同一人時,讓與之一方應由不執行業務股東(有限公司)或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為代表人,並附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或蓋有股東印章之股東名冊影本。且讓與同意書所蓋之股東或監察人章應與事項卡或股東名冊上相同。
(五) 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