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伙食費在每月2400元限額內不列入薪資所得,如公司採每月實際定額給付員工伙食會者,須於薪資印領清冊中列明,並有支付之憑證(例如以薪資專戶轉帳),以備國稅局查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升中小企業財務自主能力計畫」(106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