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如果確定是要興建房屋(自地自建)且出售,則應列入存貨,可以[存貨-營建用地]科目入帳,於建物完工出售時依各戶土地持份面積,將[存貨-營建用地]轉列[銷貨成本-土地]及[存貨-待售土地]科目。若土地及建物因故未售轉轉供營業使用,則應將[存貨-待售土地]轉為[固定資產-土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