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元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66/05/05台財稅第32917號函規定,凡已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後解除出境限制者,於返國後應免再管制出境;至其提供擔保之財產,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未便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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