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如屬暫時性不營業(經董事會決議或執行業務之董事決定),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以一年為期,如仍無法營業可於期限屆滿前續申請停業,至可營業時再申請復業。
2.如不再經營繼續經營者,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會有限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於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由法院主管)。
3.至於歇業係商業登記與營業登記所使用之名稱,與公司解散是同性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