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已明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 1/2 以上同意之事項(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 核等),而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所列事項中,除第 10 款關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乙項外,其餘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1/2 以上同意者,得由董事會全體董事 2/3 以上 同意行之。
2.因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0 款關於財務報告乙 項,原需經監察人承認,如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者 該款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1/2 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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