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新企業會計準則22號第25條規定,企業將國外營運機構之財務績效及財務狀況換算為表達貨幣,應使用「使用非功能性貨幣為表達貨幣」相同的原則,以便將國外營運機構以權益法納入企業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科目以報導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匯率;綜合損益表科目,以交易日之匯率,實務上常採當期平均匯率;股東權益科目,無明文規定,但期末保留盈餘=期初保留盈餘(按前一期期末換算後之餘額)+本期換算後綜合損益表之淨利金額-宣告日匯率換算之股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