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9/04/19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
2、一、按「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明定。次按「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為財政部9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所明釋。 二、綜上所述,留遊學公司如符合代收轉付之規定,自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因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因事涉實務個案審認範疇,請檢附具體事證,逕洽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2.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與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