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主要差異在EAS NO10第28條對於不符合完工比例法之適用條件之工程合約,及第31條及第32條對於建造合約之定義及銷售費用之認列。
2.過去規定建設公司應依「完工的程度」認列銷售預售屋的收入,但新企業會計準則則規定如買方不得要求對不動產主要設計變更,則該種預售屋銷售,應於建設公司交付不動產予買方時,認列「一次性的銷售收入」。亦即,只有客製化合約(買方有權指定主要結構變更),才得依完工程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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