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且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另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亦明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2、可預留3到6個月營運週轉金,作為資金所需,並做資金預算控制,了解資金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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