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有二種狀況需要會計師作財務報表簽證
(1)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資本達3000萬元以上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向銀行融資達3000萬元以上,貸款銀行要求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當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或選擇以會計師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通常是享受十年盈虧互抵租稅優惠)者,須請會計師作稅務簽證。
3.會計師簽證除係法令規定及享受租稅優惠之利益外,最大優點是增加公司財務報表之可信度,同時也可以針對公司之會計制度或內控制度做查核,以健全公司發展,有時經由查簽過程亦可發現舞弊情形或帳務弊端,及時雨以防堵或補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