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2.又依同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3.準上,預收款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認列為銷貨收入,如預收款與交貨分屬不同年度,如採權責發生制者,係以預收款列帳,除非在年底前已有部分交貨時,須將已完成交貨部分轉列為銷貨收入外,並不需做任何調整;如採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底決算時,應將原列銷貨收入之尚未完成交貨之部分,予以調整為預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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