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照規定,一般企業申請進用之外籍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者,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另外,在所得稅的部分,須留意該名外籍員工在台是否停留超過183天,若未達183天則須採取就源扣繳的方式報稅,也就是在每一次給付薪資時,需預扣稅金(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1.5倍以上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18%。),並於給付日起十日內向國稅局繳納申報;反之,若當年度在台停留期間有超過183天則視為境內居住者,相關申報方式與台灣居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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