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規定,營利事業98年度起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即應自98年5月29日起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交易雙方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一、交易雙方屬於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二、交易雙方屬於非關係人,再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一)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二)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按照公司15條之規定,原則上公司之資金不可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但實務上確實還是有公司會借款給股東,一般來說國稅局會要求公司設算利息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