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折舊係以固定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範圍,因此稅務機關認為營利事業投資不動產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於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惟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又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如採公允價值衡量模式者,其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如採成本衡量模式者,則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列折舊。此係財務會計與稅務規定不同。
2.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第三項規定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之控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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