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經濟部的商業會計法、財政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金管會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過去這三種法規所使用的會計項目名稱並不一致,這次「商業會計法」 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修正,是三種法規都使用相同的會計項目名稱,讓企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使用共通的會計項目,可以節省企業的時間與成本。
2.至於貴公司計採用EAS之會計項目名稱應予上述相同,至於代碼不同之情形,應屬會計系統編碼不同,通常財務報表不印會計項目代碼,影響不大,如欲求一致可請系統維護廠商協助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