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集團內個體間之帳戶餘額、交易、收益及費損應全數消除。公司以土地作價投資具控制力之子公司,應不得認列任何處分利益。惟集團內個體交易如果產生損失,係顯示已發生減損者,則應認列減損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升中小企業財務自主能力計畫」(106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