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根據現行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閒置資產並不需要單獨揭露相關金額,然而實務上還是會閒置資產轉列為其他資產,除非該資產已提足折舊外,不應停止提列折舊。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的解釋,由於閒置資產並非供正常營業使用,故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相關的折舊費用在稅務上不得列報為當期費損,需進行帳外調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投資性不動產第五條第4點規定:空置且比一項或多項營業租賃出租之不動產,都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因此您所提"閒置"及"無償出租"都符合前述準則規定,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