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營利事業如未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而已買進之商品做為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得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57067號函釋);惟所列報之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比照製造業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證明與業務有關。
加工費應列為銷貨成本,會計處理可先以「加工費」或「進貨費用」入賬,再借記存貨(加工後成品名稱),貸記存貨(轉出原進貨商品)及加工費(或進貨費用),俾整筆交易事項得以勾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