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因業務上實際需要,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公司負擔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所需具備條件乃雙方應簽訂私車公用合約及實報實銷費用應與營業攸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