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實習生與單位間簽訂訓練契約並領有訓練津貼者,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惟若投保單位接受學校委託,於寒暑假期間提供在學學生實習場所,並評定其實習成績供學校參考,該等學生與公司之間既無僱傭關係,又無支領訓練津貼或薪資之約定,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應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oWen4Q%2bx0u8%3d)
2.全民健保部分,如果是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3.因此,如貴公司主管需教導實習生及打分數供學校計入學期成績並給學分者,建議公司與學校簽訂學生實習契約時,即應將實習性質訂明,並將公司不需為實習生辦理勞健保亦納入合約中(實務上建議公司將實習生納入公司之團體保險中,以加強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事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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