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進項稅額扣抵(2016-08-03) | 姓名 | 王 先生/小姐 | 行業別 | Z大類【其他未分類業】 | 區域 | 高雄市 | 問題 | 因本公司今年10月時進口貨物,海關先放行至11月才繳稅,這樣的貨物是要以何期別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 |
回覆財會專業顧問 | 李錦隆 |  | 回覆內容 | 進口貨物應納之營業稅係由海關代徵,故相關之進項稅額於繳納之期間申報401即可;惟帳務仍須於進口月份入帳以符合所得稅法第22條所規範之權責基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 回覆時間 | 2016-08-03 |
回覆財會專業顧問 | 吳文勝 |  | 回覆內容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因此您要先確認所進口貨物所繳納之進項稅額不是營業稅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可以扣抵項目;若確定是可扣抵,那可以在隔年1月15日前將11及12月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 回覆時間 | 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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