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就稅法的角度而言,小規模營業人當然可以委託有限公司代為經營管理民宿,只要合約清楚載明是由源民宿業者委託其他營業人經營,並且清楚規範委外經營的範圍,國稅局沒有理由不予同意。但須注意的是若委外經營民宿,原先小規模營業人的身分可能會受到影響,國稅局可能會要求原小規模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法律風險的部分還是端視雙方所簽定的合約而定,這個部份建議可直接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