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應計算利息資本化之情況如下:
一、購買供營業使用土地(屬固定資產)支付之利息
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前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屬於購買土地之成本。
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支付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二、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支付之利息
因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入帳,俟該土地出售時,再轉做土地收入之減項。
三、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
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四、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
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照財會公報之規定,固定資產在達到可以使用前的相關利息支出需要進行資本化,因此如果您購入的建築物是可以馬上供營業使用,則相關的利息支出是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但如果該筆借款有部分是用來進行整建已達到可使用之狀態,則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的相關利息支出是可以資本化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