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要,員工所领的任何補助,均是員工薪資所得,要列單申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參見: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等發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屬於員工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受領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時,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仍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並向國稅局申報。 又犒賞的獎金或禮品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放,則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給付時不必扣繳稅款,惟仍須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