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2、參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免予處罰。此處之免罰標準是指「實際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又如稽徵機關該次查獲有數張統一發票者,將先排除符合前揭減免處罰規定之單張統一發票,再依查獲之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計算其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超商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50元,誤開立金額為500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錯誤開立金額在1,000元以下,符合前揭規定,免予處罰。如甲超商誤開立金額為50,000元,不符前揭減免處罰規定應受處罰,惟其罰鍰計算標準並非錯誤開立之金額50,000元,而是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甲超商應開立正確銷售額為50元,故應處最低罰鍰1,500元。
該局提醒,交易頻繁或使用二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常發生開立錯誤的情形,請注意依前揭規定正確開立及記載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八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