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認定,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參見︰「有土斯有財」為國人普遍深植的觀念,大部分的公司行號在經營有成之際,也都想擁有自己的土地,只是,動輒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龐大購地資金,常須仰賴銀行貸款資金來挹注,至於公司行號因為借款來購買土地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全數都可列報為支付年度的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
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能列為當期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購地借款於財務上是否屬於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1號可資本化之對象,一般購買土地於財務會計很少可符合資本化,唯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此係造成財稅差異之原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