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公司以設備作價取得他公司之股權應開立發票。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100.6.22.修正)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作為開立發票金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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