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要看藥局的型態,若是處方箋、月營收未達20萬元以上,則免開發票,一般連鎖藥局,有出售貨物是要開立發票的。
可參考如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到藥局買藥時藥局該不該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
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 條第2 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
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針對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規定說明如下: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
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
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20 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三、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
收入,為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
題。
四、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
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其收入即應
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避免日後遭到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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