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先確認出售房地購入年度:1、105年度以後購入及103年度以後購入且未持有滿2年,房地皆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土地及房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十九、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本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且不得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計算及申報方式如下: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者,於減除該筆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按前目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103年1月1日以前購入及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購入且持有2年度,則出售土地之利益無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屋立德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之營業費用分攤辦法請詳[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須先判斷是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還是舊制。若屬於新制,則營業費用並無特別需要分攤的問題,但若是採取舊制,由於出售土地為免所得稅,按照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之規定,營業費用需按照免稅佔全部收入之比例進行分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