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不得對國外機構捐贈,申報營所稅時。要帳外自行調減。
2、要依法立案,依中華民國法律之案之慈善機構團体。參見財政部的解釋令如下︰捐贈美國大學支助學校訪談計畫不得列為損費︰主旨:貴公司捐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2萬5,000美元,支助該校訪談甲將軍計畫,核與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不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係以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經本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及對合於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為限。至所稱「經本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係指基於政府政策上之實際需要而經本部專案核准者而言,貴公司對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之捐贈,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80/12/04台財稅第8012646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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