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紹成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人事內規辦理,可視為公司員工福利支出而非員工勞動所得,但支出需合乎常理且留下支出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該項健檢費用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 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 2 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5 款及第 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但若該項健康檢查是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