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可以,但有限額,並取合法憑証,如發票、收據等,請參考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5條
交際費:
一、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
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
準:
(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七%。
(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
五%。
(三)其他:三%。
二、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
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