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公司商品透過經銷商銷售,應確認銷售予經銷商商品有無退貨權,若銷售予經銷商商品經銷商不可以任意退貨,則屬商品銷售行為;若經銷商有完全的退貨權,則屬寄銷行為,屬寄銷行為之商品移轉尚無法認列收入,若已認列收入,公司亦可以估計合理之退貨準備入帳,惟該退貨準備屬未實現,稅務上並無法認列。商品銷售予經銷商不管是個人(行號)或公司均需開立發票,若是銷售予個人經銷商未開立發票,企業須考量後續衍生的稅務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