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修正,規定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訂定員工酬勞的比率或金額。
2、如何分配員工酬勞,是公司自治事項,公司法未規定。
3、若公司未修章訂定員工酬勞,原章程所訂之盈餘分配,如員工紅利,股東紅利,董監酬勞均是違法,自不能再分配。亦不得單獨只分配股東紅利。
4、若未修章,就不能分配盈餘,要加徵10%稅款。
5、未修章,無法分配員工酬勞,公司法沒有罰則,但員工權益受損,要員工依法提起告訴,尋求民事訴訟解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員工分紅及本質就是要獎酬員工,能和績效做連結會更好,這樣表現好的員工可以被激勵,表現比較差的員工會見賢思齊。至於是否要平均分配,法令到是沒有規定。而依照104年度公司法修正內容,如果公司有盈餘卻沒有提撥員工分紅這是違反公司法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