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修正,規定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訂定員工酬勞的比率或金額。非員工股利,只要公司結算有盈餘,就須發放,但其金額由公司自訂,公司可訂一定金額如一萬元或0.1% 2、如何分配員工酬勞,是公司自治事項,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發放金額高於章程規定就好,公司法未規定。 3、若公司未修章訂定員工酬勞,原章程所訂之盈餘分配,如員工紅利,股東紅利,董監酬勞均是違法,自不能再分配。亦不得單獨只分配股東紅利。 4、若未修章,就不能分配盈餘,要加徵10%稅款。 5、未修章,無法分配員工酬勞,公司法沒有罰則,但員工權益受損,要員工依法提起告訴,尋求民事訴訟解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法235條之1規定如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也就是說,公司僅規定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載明一定數額之盈餘作為員工酬勞,該數額可以是定額(1元也行)或是比例區間(ex:0.001%~1%)皆可。此項修法與之前最大的不同在於,強制公司必須要在章程中敘明,否則無法進行後續盈餘之分配,而該員工酬勞之分配基礎係指稅前淨利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