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多角貿易流程規劃時應考量下列幾個部分:
1.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是否從事與外銷有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3.是否為直接出口?
4.若非直接出口,則貨物係銷售予國內免稅區或以其他方式交付?
5.係從事銷貨行為或居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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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建議依本法精神,再予以考量後續流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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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之多角貿易型態列舉如下:
1.兩方(以上)廠商在境外,一方廠商在境內
2.兩方(以上)廠商在境內,一方廠商在境外
3.兩方(以上)廠商在境外,兩方(以上)廠商在境內
4.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原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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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每一項均可再依交易流程予以細分,相關解釋令繁多,建議依個案分別檢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