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實際支出屬公司營業所需之相關費用,均應依法取得合法憑證據以入帳,費用類別細項,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至第103條。惟部分費用項目有抵稅之限額,如:交際費、捐贈、乘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職工福利、差旅費等等,限額計算可參考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771/5101547944244364915?tagCode=。
另,部分費用如不屬於公司營業所需、或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項目,則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如:捐贈、酬勞員工之費用、交際費、購買乘人自用小客車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