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對聘用國外專業人仕當經理人,相關之旅費可核實認列,但股東可能無法認列。
2、一、旅費:聘僱契約約定由公司負擔其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旅費可以當期費用列帳。營利事業對其聘僱之外籍人員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允予回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員工本人部分得以當期費用認列。至眷屬部分,係屬補助費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人員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二、租金及修繕費: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之修繕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認列。
三、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因係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作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惟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計外籍員工之薪資課稅。至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經列入事業之財產目錄,雖係供外籍員工使用,仍應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亦無須向外籍員工計課薪資所得稅。
四、教育費:為外籍職員之子女所支付之教育費,屬營利事業對該員工所為之補助。是項補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2項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此項費用營利事業應可以薪資費用核實列支。
五、其他費用:如聘請外籍人員來台服務,附有聘僱契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可核實認列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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