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新版商會法新增獎勵積點會計處理規定,若企業銷售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並給與客戶獎勵積分(通常稱為「點數」),使客戶得以獎勵積分兌換免費或折扣之商品或勞務,則應將此獎勵積分之相對公允價值拆分予以收入遞延至客戶使用時認列。(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第13條)
建議可依過去經驗評估獎勵積點實現之可能性,並考量可實現之獎勵積點之公允價值(即兌換商品售價),依相對公允價值於商品銷售時將獎勵積點相關收入遞延認列。
★★★★★★★★★★★★★★★★★★★★★★★★★
舉例:銷售商品100元,估計獎勵積點相對公允價值為20元,則應遞延認列之收入為17元(100*(20/120))。
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100貸:銷貨收入83遞延收入(其他負債項下)17
★★★★★★★★★★★★★★★★★★★★★★★★★
稅務上,企業若有獎勵積點議題將會造成財稅差異,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稅務上,已實現之獎勵積點則應做折讓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