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1、公司法規定:(資本虧損或資產不足抵償負債)
第二百十一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
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2、公司虧損資本額達總額三分之一時(舊法)並無強制辦理增資之規定
查公司虧損資本額達總額三分之一時(舊法),依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至此種形下公司是否須辦理增資,公司法並無
強制規定。又同條第二項所稱「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係指公
司實際資產總額少於負債總額,顯然不足抵償債務之情形而言,至董事會不依規
定聲請宣告破產時,依照最高法院二三上字二0四號判例,可適用民法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經濟部六四、一、二一經臺商登發0二三八號)
3、用增資或減資是最快改善財務結構,財務報表方式,一般都是如此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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