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一)營業權為十年。
(二)著作權為十五年。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四)商譽最低為五年。
2、繳付電力線路補助費,應按約定使用年限分年攤提;其未約定使用年
限者,按五年攤提;其屬租用者,亦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