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針對固定資產,須依照對於該固定資產「未來經濟效益消耗之預計型態」提列折舊,因此,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改變,係為反映公司對於該固定資產未來經濟效益消耗之預計型態發生變動而為之,故屬會計估計之變動。而因為該估計變動影響當期及以後數期,故應於當期及以後各期處理。
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甲公司有一部機器係於20X1年初以成本$900,000購入,當時估計之耐用年限為8年,無殘值。於20X6年初,該機器之帳面金額為$180,000。甲公司於20X6年初決定將該機器之折舊方法改為直線法。
因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改變屬會計估計變動,不調整以前各期之折舊,亦不計算累積影響數。而因耐用年限尚有3年,故20X6年之折舊費用為$180,000÷3=$60,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規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折舊方法改變不再視為會計原則變動而係會計估計變動,主要理由係因其屬原則變動與估計變動同時發生,且"不可區分" 。該公報內文中並未明確說明”折舊方法改變歸屬於會計估計變動”等字眼,但其於附錄中之釋例一卻以會計估計變動處理,故自民國九十六年後實務上折舊方法改變即改採會計估計變動處理。未來新企業會計準則仍會視為會計估計變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