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建議檢附下列資料向國稅局報備: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二、依帳面價值轉列其他損失,可以扣減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102條規定,火災損失除受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損失外,都可以以"災害損失"列帳。但若報稅要被國稅局認定可以當成損失扣除,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戡查。若未能提出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以核實認定。但個人建議仍應報請稽徵機關派員戡查較妥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