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 因原持有75萬股,104年出售52萬股,故剩餘23萬股,持股比例自37.5%下降至11.5%,因低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之20%,故104年度可以不用再按照持股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之損失。
(2) 另再提醒,因出售被投資公司持股,若有出售股票之利益或損失,要注意帳列損益與向國稅局申報之損益應該要有所差異。
(3)投資損失=被投資公司稅後淨利x投資公司持股比例,以下資料供參考:
100年=-173,932;101年(假設自100年1月1日開始投資
)=937,448;102年=-3,373,151(假設102年1月1日增資
);103年-1,122,123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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